房屋抗震特性鑒定根據和應用領域要求如下所示:
1、根據《建筑工程項目抗震布防歸類規范》GB 50223明確房屋的抗震布防類型。
2、根據《建筑抗震鑒定規范》GB 50023和《建筑抗震設計標準》GB 50011及受托人的規定,明確房屋的后續使用年限和抗震鑒定方式。
3、根據《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》CECS 20:90開展蒸壓灰砂磚砌墻房屋的抗震鑒定。
4、根據《建筑抗震設計標準》和《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》GB 18306明確抗震烈度和設計方案基本上大地震瞬時速度值。
5、依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明確場地類別,鄰近房屋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材料可作參照。
6、房屋抗震鑒定的應用領域:
貴州省
1)貼近或*出設計方案使用年限必須持續應用的建筑;
2)原設計方案未考慮到抗震布防或抗震設防規定提升的建筑;
3)必須更改構造的用處和應用條件的建筑;
4)別的必須開展抗震鑒定的建筑。
抗震鑒定分成二級,*級鑒定以宏觀管理和結構鑒定為主導開展綜合考核,*二級鑒定以抗震檢算為主導融合結構危害開展綜合考核。宏觀管理和結構鑒定的基礎信息和規定應合乎《建筑抗震鑒定規范》*3.0.4條的要求。
房屋應依據具體要和很有可能,明確其后續使用年限,不一樣的后續使用年限,其抗震鑒定應按以下規定開展:
貴州省
1、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(A類建筑)的抗震鑒定,當合乎*級鑒定的各類規定時,建筑可鑒定為達到抗震鑒定規定,不會再開展*二級鑒定;當不符*級鑒定規定時,除規范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外,應由*二級鑒定作出分辨。
2、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(B類建筑)的抗震鑒定,應檢驗其抗震對策和目前抗震承載能力再進行分辨。當抗震對策不符合鑒定規定而目前抗震承載能力較高時,可根據結構危害指數開展綜合性抗震工作能力的鑒定;當抗震對策鑒定符合要求時,關鍵抗側力預制構件的抗震承載能力不低于要求的95%、主次抗側力預制構件的抗震承載能力不低于要求的90%,也并不規定做固定解決。
3、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(C類建筑)的抗震鑒定規定與現行標準國家行業標準《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》GB 50011做到同樣的抗震設防總體目標,應按《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》的標準開展抗震鑒定。
4、灰砂磚填充墻的房屋應按《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》CECS 20:90的標準開展抗震鑒定。